案情简介:阿武与阿雯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阿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市值约80万元的房屋。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由阿武父母在二人婚后全额出资购买,且未明确约定只赠与阿武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本案中,阿武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基于出资来源判决房屋归阿武所有。但同时查明: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阿雯作为配偶对家庭亦有相应付出;且阿武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由阿武向阿雯支付房屋价值35%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加名"不等于"平分"——新规下产权登记不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优先看出资来源与时间、有无书面约定,再综合婚姻时长、子女情况、家务贡献、过错责任确定补偿比例;对未出资一方而言,也不必担心"净身出户",只要对家庭有实际付出,仍可主张合理补偿;对父母而言,出资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是成本最低的纠纷防火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