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小区商铺业主,欠付2021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的物业费。张某认为2023年5月之前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付;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于2025年6月6日有效催收,应对整体物业费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物业费共计10015元。

法院查明:物业工作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6日、2026年4月17日通过电话向张某催收物业费,张某对通话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录音中未明确提及催收的具体年度,且其一直未同意交纳。除这两次催收外,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时间段内进行有效催收的证据。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有关联性,但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按年度计费的,物业公司需要在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本案中,2025年6月6日的催收,仅对2022年6月6日之后到期的物业费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据此,法院判令张某支付2022年6月6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的物业费8314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单次有效催收仅能中断催收当日及后续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具有溯及既往、恢复往期过期债权胜诉权的效力。


物业、供热等服务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全周期债权留存机制:每一期费用发生后三年内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费年度与金额,并妥善固定通话录音、书面函件、送达凭证等证据,避免因时效管理疏漏导致债权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