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既是同乡又是同窗,暑假一起留守本地打暑假工。因小李出行不便,小王主动提出每天骑电动车无偿搭载小李往返。某天返程途中,小王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两人鼻部受伤、牙齿受损。交警认定:违停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与小王观察避让不足,双方负同等责任;小李无过错。
小李前期治疗费已与违停车主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但牙齿后续修复周期长、费用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小李将小王诉至法院。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无偿搭载小李,属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服务,而是基于朋友情谊的善意施惠,本身具有积极社会价值。
但减责并非没有边界。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同村村民李某请求无偿顺路搭载,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致车辆侧倾,李某受伤,损失共计30万元。法院认定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构成重大过失,无权依据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应与对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法院应综合事故认定、事故成因、使用人具体行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