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7日,A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变更车道,与B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交警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B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查,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C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脱保",仅在E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更关键的是交易环节:该车原由D挂靠C运输公司经营,4月26日D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A,转让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D未如实向A告知这一关键事实;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车辆脱保状态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A接手车辆后,未核查车辆保险等核心资质即驾车上路,次日便发生事故。

B诉至法院,要求A、C运输公司、原车主D、E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认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不应仅限定于车辆登记所有人,还应覆盖交易、管理、使用各环节负有法定投保或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C公司允许车辆以其名义运营并收取费用、享有运营利益,即负有监管职责,不得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外部受害人;D转让时明知保险过期却向买方隐瞒,实为将脱保风险转嫁于不特定交通参与者;A未尽基本核查义务,亦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驾驶人A、C运输公司、原车主D连带赔偿B各项损失15万余元(内部按60%、20%、20%划分),E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万余元。C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