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钱某系夫妻,共育有陈某1、陈某2等四名子女。钱某去世后,四名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陈某2提交一份打印遗嘱,写明钱某去世后,其承租公房拆迁、腾退后所有的房产及财产均由陈某2继承。遗嘱落款处有钱某签字捺印、代书人方某及见证人秦某分别签字捺印并标注日期,形式上看似齐备。


然而庭审作证时露出了破绽:见证人秦某不清楚遗嘱的打印时间;代书人方某陈述,遗嘱系其预先打印完成后才携带至钱某处,打印时钱某与陈某2夫妻均在场。也就是说,两位见证人并未参与遗嘱从起草到输出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两位见证人均未全程见证遗嘱的制作、形成过程,违背了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法定要求,案涉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所谓"时空一致性",指见证人须全程同步参与并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的形成包含"电脑书写"与"打印机输出"两个步骤,两个环节都必须全程在场。


元甲律师提醒:见证人须为无利害关系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是保障真实意愿的底线,缺一项就可能让整份遗嘱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