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小区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1.4元/月·平方米收取。业主涂某、张某入住房屋后,以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未予维修为由,长期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涂某、张某作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关于漏水抗辩,法院指出:漏水原因尚不明确,可能涉及开发商质量保修、第三方侵权等多个责任主体,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业主不能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且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最终判令涂某、张某支付所欠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元甲提醒广大业主:


1.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漏水,找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


2.公共部位、公共管道漏水属物业服务范围,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因楼上业主装修、使用不当导致的漏水,向侵权业主主张修复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