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与陈某相恋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虽同住一套住宅,却长期分房居住。多年后,一桩埋藏已久的秘密浮出水面——赵女士意外得知,丈夫陈某在领证前夕就已确诊乙类重大传染病,该病症会直接影响婚后婚育规划,属于婚前必须主动坦白的健康问题。
历次婚前体检,陈某早已明晰自身身体状况,却心存侥幸选择刻意隐瞒,直接与赵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庭审中,面对赵女士罗列的证据和诉讼主张,陈某全部承认,未提出任何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陈某所患疾病属于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其婚前刻意隐瞒,导致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结婚决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
需要特别厘清的是,撤销婚姻与离婚有本质区别:婚姻一经法院撤销,这段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而离婚解除的是一段曾经有效的婚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赵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另行起诉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元甲律师提醒: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权利消灭;一旦超过时限,就只能走离婚程序,无法再“回溯”婚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