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里,居民王某的声音透着委屈和不甘:“房子一年没住人,阀门也关了,凭啥还收费?”
与他一同被热力公司起诉的,还有同小区的7名住户,争议焦点完全相同——办理了报停,到底还该不该交钱?
承办法官梳理后发现,8名被告均认可欠费事实,只是对办理报停或被断暖年份的费用提出异议,普遍秉持“没用热就不该交钱”的想法。这一说法听起来合乎生活直觉,但与现行供热政策法规并不一致。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多地供热条例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用户停供期间仍应按供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原因在于,管网维护、设备检修、热能自然损耗等固定成本,并不会因单户报停而消减。
法院采取“倾听—释法—化解”三步调解法,案件圆满化解:多数居民当场足额结清费用,部分经济暂时困难的当事人经协商签订分期付款调解协议。
需说明的是,供热费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热力管网、换热站等公用设施的维护成本和热量输送中的自然损耗客观存在,报停后虽不再直接消耗热量,但供热企业仍需为“随时恢复供热”保留系统冗余,这部分基础成本由全体用户分摊,正是各地收取基础热费的制度初衷。
元甲律师提醒广大供热企业:催收时,务必留存报停申请、受理回执、断管记录、催缴记录与业主确认材料——实践中多起案件正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停供起算时间无法认定、全额热费主张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