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与行人栗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乔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这两份保险的结局,却完全不同。


保险公司按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栗某某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18万元。对于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偿,理由是乔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栗某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肇事逃逸,应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免责条款即生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免责条款有效,原告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乔某个人向栗某某家属赔付各项损失58.9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元甲律师提醒: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能拿到基础保障;而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且对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