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因离婚纠纷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法庭申请对龙某某名下A银行账户存款14余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经核查确认,龙某某名下B银行账户另存有夫妻共同存款2万余元。
面对这笔钱,龙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存款已全部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账户仅剩300余元,并主动提交了银行流水、某家电店情况说明、某摩托车店收据等证据材料。王某某则抗辩称涉案两笔债务早已清偿完毕,并提交了过往付款收据予以佐证。双方证据相互对立,事实争议极大。
为还原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主动走访涉案家电店、摩托车店核实情况,最终查明:龙某某主张的还债事实纯属虚构,其提交的证据均系为隐瞒、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要求店铺出具的虚假材料。
法院据此认定,龙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已严重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判决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少分——王某某分得60%,龙某某分得40%,同时对其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元甲律师提醒:伪造债务,不仅分不到更多,反而可能少分、不分,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