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给租客,租赁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可租客拖欠四年跑路了,物业公司转头找业主收钱,业主一句“合同写得清清楚楚,跟我没关系”能甩掉责任吗?
法院的答案:不能。
湖南省某县某房地产公司将名下位于小区的三间商铺(总面积665.32平方米)出租给张某经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张某负担。
然而从2021年4月至2025年7月,张某一直拖欠物业费,累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张某均以“租在二楼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公司无奈,将承租人张某与业主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两次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实际履行了服务义务,张某作为物业实际使用人同样受合同约束,“没享受到服务”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7万余元,业主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元甲律师提醒:业主与租客之间“物业费由谁承担”的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选择向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费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租客追偿。
对物业公司而言,催收时如提起诉讼,将“业主+实际使用人”一并列为被告,是高效回款的有力抓手;对业主而言,出租房屋时别只盯着租金,要考察租客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拖欠的违约责任、保证金条款和代缴后的追偿权,避免“租客跑路、业主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