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很多当事人为了省时省力会选择现场“私了”。可协议一签、钱一付,事后发现伤情加重、赔少了,还能反悔吗?
答案是:能不能反悔,不看你想不想,而看你有没有证据。同样是签了字又反悔,这两起案例结局却截然相反。
案例一:甘肃省某市的马某与王某驾车在城区道路相撞,交警认定双方各负责任。考虑到损失不大、处理便捷,二人在交警处理期间自愿签订撤案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自身车辆损失,后续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十天后,马某以事发后出现头晕症状、入院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并索赔1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未能提交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结算票据,无法证明其症状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实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新疆某县的阿某则不同。他骑行非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脚踝受伤。事故次日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李某一次性赔付18000元,款项结清后纠纷一次性终结。孰料阿某伤情持续加重,后续需接受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认为,签协议时阿某仅完成初步检查,无法预判后续手术治疗、伤残赔付等大额损失,且急需治疗费用、处于危困状态,约定赔偿额与法定损失差距悬殊,构成“显失公平”,依法撤销该协议,扣除已付18000元后判令李某另行赔偿5.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仅限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且撤销权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消灭。
元甲律师提醒:伤情未稳、未做伤残评定前,切勿急于签“一次性终结”协议;确有必要的,务必写明“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另行主张”。想推翻协议,靠的不是后悔,而是病历、票据和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