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8日12时,朱某驾驶A车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追撞于前方顺行的曹某驾驶的B车,后B车失控,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C车尾部。C车被撞失控,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D车;D车失控,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E车,造成曹某、B车乘车人石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该五车相撞的事故中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C车车主王某及B车、D车、E车车主均无事故责任。
A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C车在某人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石某诉至法院,要求 A 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及 C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40 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在于C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无事故责任,是否需要赔偿B车乘车人石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的C车在事故中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是其驾驶的C车辆与B车辆发生实际碰撞,既有接触且对损害结果有实际作用,其驾驶的C车辆在某人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人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顺序为:石某的损失先由A车投保的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和C车投保的某人财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某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C车车主王某个人无需另行赔偿。
律师说法
“无责赔付”是指即使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保险公司也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最高为19900元,包括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金限额18000元。
这一制度的设计,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权益,且并不会增加无责一方车主的负担和责任,也不会计入出险次数导致保费上涨。
其适用前提:1.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有效期内;2.被保险车辆经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3.损害由本车直接因果作用造成,如发生碰撞或实质性影响;4.非受害人故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律师提醒
多车连环相撞中,被认定为无责的一方车主常以为"事不关己",实际其交强险仍需在无责限额内赔付受害人。需要厘清的是,无责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增加个人负担,也不会因此上涨保费;而对受害人一方而言,每一辆投保交强险的涉事车辆都是赔偿来源,索赔时别遗漏无责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若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理赔受阻,欢迎联系元甲律师,二十年专注交通事故案件,帮您把每一分该得的赔偿都拿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