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县,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路口变道时,与邓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邓某和车上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无责任。


事后查明,这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是黄某实际出资购买,却登记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双方存在明确的挂靠关系,物流公司每年向黄某收取挂靠费。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先行赔付了84万元。因剩余赔偿协商未果,死者家属把黄某和这家物流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既收取挂靠费,双方又认可挂靠关系,责任清晰。最终判决黄某与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5812.5元,二审维持原判。


元甲律师提醒:


车辆挂靠经营,肇事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公司不能只收管理费不担风险。


对司机而言,挂靠不等于"免费借用资质",出了事责任跑不掉;


对物流、运输企业而言,必须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否则将面临"连带担责"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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