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市,庄某与王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共同购置一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因房产经营贷款到期、庄某征信不佳无法续贷,二人担心房屋被拍卖,王某便提议"借假离婚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办转贷",并口头承诺房屋大部分份额归庄某、庄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他承担。


2024年1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王某、车辆归庄某,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承担。可离婚后不久,王某便与他人登记结婚,拒不履行此前口头承诺,也不承担庄某名下百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庄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系受欺诈、为"假离婚"过户转贷所签,请求确认其中财产债务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起依法解除,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案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办理房产转贷、保全房屋,并非基于解除婚姻对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协议内容未经充分协商、权利明显失衡,且离婚后双方立即协商补充、王某也同意返还房产,足以证明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约定无效,双方可另行主张分割。


元甲律师提醒:


假离婚是"真风险"——登记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想反悔很难回头。以假离婚规避限购、贷款、债务的,一旦一方失信,另一方往往血本无归。司法实践中,若离婚协议财产债务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失衡,可被认定无效。签字前务必想清楚:协议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往往比一句口头承诺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