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四川省某市,陈某翻越隔离护栏、闯红灯横穿主干道。驾驶员李某以合规车速正常行驶,刹车不及将陈某撞倒。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陈某腿部骨折,医疗费合计12万元。家属一纸诉状把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明明是对方全责,李某为什么"躲不掉"?


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先由李某的交强险在无责医疗限额内赔付1800元;剩余11.82万元损失,李某承担10%即11820元,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陈某自行承担剩余90%。最终李某个人未支出任何赔偿款。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背后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强者",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


元甲律师提醒:行人全责,车主也要在无责限额内、并依法承担不超过10%的补偿责任。但车主不必慌张——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笔钱基本能由保险兜底,个人掏得很少。


真正能让车主全额免责的,只有一种情形: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碰瓷、蓄意撞车),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所以,别怕"我弱我有理",该走的保险流程走对、证据留足,法律自会公平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