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小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款24万元,剩余56万元向银行贷款。婚后夫妻俩共同偿还贷款8.5万余元。后来小李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双方都认可房屋已贬值,但对现价值始终谈不拢。
法院经向中介机构询价、结合双方预估并查询剩余贷款利息后,依法判决:小李给付女方共同还贷补偿款2.5万余元。
为什么房子贬值了,还要补偿对方?
这就要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它规定了房价增值时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却未明确贬值的情形。
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那么房子贬值时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无论房子值多少,该还贷部分都有相应的财产利益物化于房产上,分割时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
元甲律师提醒:离婚分房,看不看涨跌,只看"共同还贷+对应价值份额"——房子增值要共享,贬值也要共担。所以别以为房子跌了就不用分、或者蹭着涨了就想多要。给对方打款、共同还贷时,务必留存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别让"钱都是我出的"成为说不清的口头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