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车出了事故,以为私下把钱赔够、拿到谅解书就“翻篇”了?
安徽省某市一位司机汪某的经历告诉你:没这么简单。
2026年2月的一个傍晚,汪某醉酒驾驶轿车沿乡道行驶时,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死亡。交警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晚,为取得家属谅解,汪某与陈某的直系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其中65万元当场付清,剩余18万元约定通过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向保险公司理赔。
可当陈某的亲属拿着协议找保险公司理赔这18万元时,保险公司却拒赔了:受害方的法定损失总额约64.8万元,汪某已实际赔付65万元,全部法定损失已得到足额弥补,且赔付金额已超出法定损失总额,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交强险赔付义务。
协商无果,陈某的亲属将汪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付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付应当遵循法定情形与立法宗旨: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汪某自愿超额赔偿的部分,属于其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承担的法定限额赔付义务相互独立、互不冲突,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8万元。
同时法院着重释明:醉酒驾驶属于交强险法定垫付追偿情形,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汪某全额追偿——交强险先行赔付只是对受害人的优先保障,最终全部赔偿责任仍由醉驾者自己承担。
元甲律师提醒: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绝不是给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兜底”。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赔受害人,之后会向肇事司机全额追偿;肇事者还可能面临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经济上更是双重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