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日,某物业公司与业主肖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交房后一年内为房屋空置优惠期,物业费按50%收取。当日,肖某办理收房手续,其名下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16.59平方米,已完成不动产登记。
肖某自2014年1月起拖欠物业费。
2020年8月31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某物业公司多次催告肖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费,肖某拒不支付。某物业公司将肖某诉至法院。
肖某以房屋空置、未实际入住等为由,辩称不应交纳或减半收取物业费。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持续、完整地提供了小区公共物业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肖某所有的房屋虽长期空置,但房屋资产安全、小区居住环境、房屋资产价值均依托物业公司的公共服务得以保障,实质上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应当承担物业费交费义务。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空置物业费减半收取的优惠仅适用于交房后一年内,肖某主张长期适用减半收费标准,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分阶段支付应交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律师提醒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有两点很有价值:其一,房屋长期空置、业主未实际入住,并不构成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房屋资产安全、小区环境与资产价值都依托公共服务得以保障,业主事实上享受了服务利益;其二,合同约定的空置优惠有期限(如"交房后一年内"),不能无限期适用。物业企业催收欠费时,要注意留存服务履约证据(巡查、保洁、维修台账)与催缴记录,按合同标准分阶段核算欠费,主张才能站得住脚。若您的企业有物业费、供暖费欠费需要催收,欢迎联系元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