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县,李某拖欠采暖费2402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家中室温只有16至17摄氏度,未达到18摄氏度的供热标准,且曾报修未果,所以拒绝缴费。供热公司当庭提交了小区入户测温表、供暖运行台账等证据,证明其他住户温度普遍达标、已履行供热义务;而李某未能提交任何居家测温记录、报修凭证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李某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理应足额缴纳费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李某主张室温不达标,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其支付欠费2402元。
另有两起同类案件:内蒙古某地的业主仅以“体感冷”为由连续三个采暖期拒缴,抗辩不成立后主动补缴;新疆某地一住户欠缴9个采暖季共14303.9元,被判支付欠费及逾期利息4222.52元。
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很清晰:供暖服务属于持续性合同,业主实际享受了供热,就应当依法缴费;认为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仅凭个人主观感受,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不达标”。
元甲温馨提示各供热企业:规范入户测温、报修处置和台账留档,是催收欠费时最有力的证据——温度有据可查,欠费催收才能站得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