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黄先生起诉离婚,妻子闫女士同意离婚,但反诉要求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同居。


法院审理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黄先生多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这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


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比原《婚姻法》,民法典扩大了可主张赔偿的事由,把“其他重大过错”也纳入进来。赔偿金额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


司法实践中,构成长期同居甚至生育非婚生子女的,判赔可达10万元以上;同时,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倾斜。

元甲律师提醒:证明出轨,取证方式必须合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偷录等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法院排除,甚至反被追责。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转账记录、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开房记录等,都是相对稳妥的证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守住证据,比争吵更有用。如果您正面临婚姻危机,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系统的取证与维权方案,把该争取的权益一样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