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外卖骑手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遇红灯越过停止线继续前行,与正常行驶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刘某某住院治疗后,把配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配送公司当庭辩称:公司与骑手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应为骑手的个人侵权行为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配送公司对骑手的工作时间、配送区域、服务质量均存在实际管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配送任务履行期间,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配送公司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配送公司已为骑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骑手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湖北仙桃、吉林长春等地同类判决,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法院驳回。

元甲律师提醒:新就业形态下,骑手与公司是劳动、劳务还是合作关系,不看协议怎么写,要看实际有没有管理。骑手履职期间撞人,用人单位要担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