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物业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该研究所家属院的住户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了3年物业服务,小区也未选聘新的物业。住户王某拖欠物业费共4473.74元,还以“没和物业签合同”为由拒付,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物业公司继续提供了3年服务,业主并未选聘新物业、也继续接受服务,原合同继续有效,故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4473.74元


这个案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意义重大: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并不意味着催收失去依据。法律为保障物业服务的连续性,专门规定了“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事实上享受了服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费义务,不能以“没签书面合同”为由拒缴。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明确: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元甲律师提醒:


物业企业要两手抓——一方面及时推动合同续签、办理合法手续,另一方面务必留好服务履行的证据:巡查记录、保洁台账、维修工单、催缴凭证,这些是主张回款的关键。


对业主而言,对服务有异议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简单拒缴往往要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