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黄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却只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张先生萌生卖房的念头,黄女士坚决反对,张先生便私下与“不知情”的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查看了房产证(仅显示张先生一人),以为对方单身,按市场价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很快办理了过户登记。黄女士得知后立即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擅自出售构成无权处分;但买受人李先生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全部要件——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已完成登记,故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房屋追不回来,黄女士的损失只能向张先生主张赔偿。


另有上海虹口一起案件,买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且与卖方系同事(明知其婚姻状况),被认定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房屋追回;广州天河一起善意取得案件中,妻子获赔房屋价值一半310万元。


法律要点有三个: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处分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其二,无权处分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五百九十七条);


其三,买方同时满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要件的,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百一十一条)。

元甲律师提醒:婚后购房,尽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是最有效的防范。若发现配偶擅自卖房,务必第一时间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过户;主张买方不构成善意的,要围绕“价格明显偏低、看房时发现异常、明知卖方已婚”等举证。若房屋已被善意取得,也要及时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并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求其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