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67岁的李大叔像往常一样骑着装满鸡笼的三轮车出门营生,却在经过一个路口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交警认定肇事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这场车祸带给这个家庭的,不只是悲痛——李大叔的儿子小李是肢体二级残疾的血友病患者,需终身使用凝血因子制剂,生活离不开父母照料;妻子为照顾儿子无法工作,女儿还在上大学。
家属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却抗辩:李大叔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小李作为残疾人可以领补助,不该再赔这笔钱。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叔事发前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且实际扶养儿子,小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最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27万余元,计入死亡赔偿金。
这笔钱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南通海门一起案件中,儿子车祸致残,其退休无收入的父母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
元甲律师提醒: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很多家庭容易漏掉的一笔赔偿,家里有未成年子女、无收入的老人或残疾近亲属的,都可能符合条件。主张这笔钱,关键在于证明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要提前准备好残疾证、病历、村居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必要时由专业律师核算扶养年限与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