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双胞胎兄弟由父母各抚养一个。但判决生效后,张某带走了两个孩子,年幼的次子实际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王某知晓这一情况后,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还阶段性向张某转账用于抚养孩子。2026年,张某起诉要求变更次子抚养权,并由王某支付抚养费18万元;王某则认为孩子是被“强行带走”不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协商私自带走孩子的行为确实不可取,但王某知晓后多年未异议、还持续转账,足以表明其认可并接受了这一事实抚养状态,应视为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判决的安排。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是处理抚养关系的首要原则:两个孩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社交环境与情感依赖,强行恢复原判决极易造成不利影响。最终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并酌定王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万元。


同类判例中,陕西紫阳的父亲取得抚养权后长期在外、疏于管教直至失联,法院支持变更为母亲抚养;河北易县的父亲则因不存在法定不利情形被驳回变更请求。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元甲律师提醒:抚养权不是“一判终身”,但变更也不是想改就能改——必须有法定情形并拿出证据(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记录、自身抚养条件的证明、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另外,擅自把孩子带走并非正确做法,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评价。一切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