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起诉长期欠费的业主,法院最终判决业主支付的项目远不止物业费:物业服务费6390元,以及专项维修资金639元、电梯维保费1350元、公摊电费694.7元、公摊水费23.2元、化粪池清理费13.6元、二次用水检测费5.4元、发电机油费公摊3.8元,另加违约金911元,合计9119.7元。
类似的判例在各地都有:广西合浦一案,法院支持了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清运费、二次加压费、代收水费、代收电费、公摊水电费以及违约金,合计10901.9元;福建三明一案,除物业费外,还支持了公摊电费、水费、电梯维保及年检费等。
这些判决传递出同一个信号:只要合同有约定、账目有依据,物业公司垫付和代收的各项费用,都可以向业主一并主张。
法律依据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费用分担规则: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运行代垫、代收的公摊水电、电梯维保、二次加压等费用,属于业主应当负担的范围。
主张这些费用的关键,是做到“三有”:合同有约定、收费有凭证、明细有台账——每一笔费用都要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逐项列明、有据可查,法院才能支持。反之,如果费用项目笼统、缺少凭证,容易被驳回。
元甲律师提醒: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催收和诉讼时,习惯只主张物业费,忽略了电梯维保、公摊水电等代垫费用。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费用台账与公示记录,在催缴函和起诉状中逐项列明、足额主张;对历史欠费,及时梳理各类费用的欠缴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