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冉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购房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关键节点上,冉某亲笔签署了一份《放弃不动产权利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及购房款项权益,随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多年后感情破裂,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冉某却主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签声明仅仅是“为了安抚王某情绪”,并非真实意愿,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该《放弃声明》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重大资产时签署放弃声明,房产又最终登记为“单独所有”,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放弃权利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仅为安抚情绪”的说法缺乏欺诈、胁迫等证据支持,故判决房产权归王某。佛山南海一起案件中,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反悔,法院同样判决协议有效、必须履行。
这两个案例点出了关键区别:夫妻财产约定一经书面作出,即产生约束力,不能像赠与那样“任意撤销”;而公证的作用在于强化证据效力、固定真实意愿,一旦一方否认协议真实性,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免去笔迹鉴定、证人出庭等繁重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约定都有效: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可能因限制离婚自由被认定无效,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属忠诚协议,法院通常不支持强制履行。
元甲律师提醒:涉及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的文件,签字前一定要想清楚——签字即担责,事后反悔很难被支持。
同时注意:协议约定≠产权过户,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仍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建议大额财产约定尽量办理公证,并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