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王某无责。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左肘关节功能伤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各项损失合计165612.52元。但鉴定时,王某体内的内固定尚未取出,保险公司据此抗辩:取出来之后伤残等级可能变化,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并提出“取出内固定后再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未一概禁止对内固定未取出的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何时鉴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医学常识看,对于老年受害者,内固定并非非取不可;本案鉴定意见不存在不能采信的法定情形,王某遵医嘱放弃内固定取出术,其伤残程度不会因此受影响。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支持按十级伤残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并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很清楚:伤残鉴定的核心是“治疗终结”与伤情稳定,而不是机械地等待某项手术完成。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举证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仅凭“可能变化”的推测,通常不足以推翻专业鉴定意见。同期鉴定的“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也直接决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


元甲律师提醒: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不宜盲目拖延,也不必被保险公司一句话牵着走。建议伤情稳定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把握合适的鉴定时机;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要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无实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