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农贸市场内部道路行驶,行至两处相邻摊贩之间的狭窄通道时未减速,仍以较快速度穿越。行人张某发现快速驶来的电动车后,为避免碰撞紧急向右侧避让,因地面湿滑、避让仓促,不慎摔倒在地,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需置换髋关节,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服申请复核被维持。他仍坚持:“我的车根本没碰到他,是他自己摔倒的,凭什么要我赔?”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并不以“物理接触”为必要构成要件。李某在狭窄、人流密集的通道内高速行驶,本身是高度危险行为,使正常通行的张某陷入“不躲就会被撞”的紧迫危险;张某紧急避让属于合理的自我保护,李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赔各项损失共计15.8万余元。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不以车辆“接触”为前提。司法实践中,突然变道加塞致后车紧急刹车、开车门不观察致人急刹摔倒、违规停车迫使他人避让等情形,都可能构成无接触交通事故。贵州铜仁一起案件中,前车违规急停致电动车侧翻,二审依据监控新证据改判保险公司赔偿8.3万余元。
元甲律师提醒:“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驾驶人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路段时,务必减速慢行、多加观察。若您因他人违规驾驶被迫避让而受伤,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现场监控和行车记录,把证据固定下来——这是后续认定因果关系、主张赔偿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