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购置了某小区的商品房后,因长期在外地生活,房屋交付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从未装修入住。

两年里,王某以“未入住、未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书面通知等方式催收,王某均置之不理。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产生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接案后,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

“我一天没住,凭什么交钱?”调解过程中,王某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此,法院耐心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告知王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安保、公共区域保洁、设施运维等服务,属于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性服务,具有整体性和普惠性,并不会因单套房屋空置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房屋正式交付业主后,房屋的管控权责已转移给业主,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仍享有小区整体居住环境、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权益,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听了法院的讲解,王某认清了自身的认知误区与法律责任,现场结清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看到王某积极履约,主动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说法

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与本案当事人王某一样的认知误区——房子长期空置,从未入住,就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其实,房屋空置不代表可以免除物业费缴纳义务。商品房完成交付后,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物业配套服务持续运行,惠及每一位产权人,不会因房屋无人居住而单独暂停。无故长期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除足额补缴欠费外,还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提醒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个案例再次印证:房屋空置不是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安保、保洁、设施运维等服务覆盖全体业主,不因单套房屋空置而停止。建议企业在催收时规范留存催缴记录(电话、上门、书面通知)与服务履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愿意履行的业主,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让步(如放弃违约金)以促成快速回款。若您的企业面临空置房、批量欠费催收难题,欢迎联系元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