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后,胡某及其母亲向颜某方支付现金彩礼5万元(后由颜某母亲退还8000元),并为颜某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共计4万余元;婚礼当日,胡某方收取的亲友礼金近2万元也由颜某方带走。后因感情不和,胡某通过微信提出分手,并起诉要求返还彩礼、金饰折价款、婚礼礼金及恋爱期间转账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对财物作了区分:扣除已退还部分,剩余现金彩礼及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金银首饰,均认定为彩礼范畴;而胡某主张的恋爱期间3万余元微信转账,因时间跨度长、包含“520”等特殊含义金额、单笔多为几十元至数百元,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与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予支持返还

至于返还比例,双方虽未领证,但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约三个月,且证据显示胡某对婚约解除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综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孕育子女、原告存在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60%;被带走的婚礼礼金因缺乏合法占有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搞“一刀切”: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的,返还诉求往往难获支持;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大额彩礼大概率需返还;恋爱期间表达情意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分手后一般不能再要回。

元甲律师提醒:民俗婚礼不等于法定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给彩礼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彩礼”,保留好凭证;关系破裂后及时主张权利。收受彩礼一方如能举证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自身存在实际付出,可申请酌情减免返还数额,但不得以缔结婚约为由占有大额彩礼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