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夫妻协议离婚时,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稳定,约定共有房产特定期限内的租金作为孩子专项抚养费,同时约定该期限内不得出售、过户该房产。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某市某区法院审结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此作出明确裁判。

原告何某某(女方)与被告王某某(男方)于200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7日共同生育女儿王小某。2024年4月16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由何某某抚养,女儿的抚养费从某市某写字楼的四间办公室租金中支取,直至女儿完成学业。

双方同时就其他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并专门针对该写字楼四间办公室作出特殊约定:该写字楼四间办公室归男方所有,2024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0日的7年租金由女方收取,作为女儿抚养费;该期间写字楼不得过户、售卖,如出售女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离婚后,男方王某某请求确认案涉写字楼四间办公室归其个人所有。何某某抗辩,不同意分割案涉写字楼。

法院审理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写字楼租金用于支付女儿抚养费、约定期限内不得处置房产的条款,是双方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开支而专门作出的安排,合法有效。若在约定保障期内,准许男方单独取得写字楼所有权,女方将失去对房屋占有、使用、租金收益的有效监管,租金收入很可能无法稳定用于女儿抚养,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王小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2030年12月31日前,案涉某市某写字楼四间办公室暂不予分割。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中,以不动产租金收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典型案例。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稳定来源,约定将共有不动产特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作为子女专项抚养费,并在该期限内限制房产过户、出售等处分行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双方约定的保障期间内,如准许一方请求分割或单独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将破坏双方设立的租金监管机制,导致抚养费失去稳定保障,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对该期间内分割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房产在约定期限内的收益监管状态。

同时,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拟定涉及子女抚养的财产安排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财产收益用途、限制财产处分的方式,为孩子建立稳定的抚养费保障机制。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应当恪守约定,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思路:离婚时可以通过"约定财产收益用途+限制财产处分"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建立稳定的抚养费保障机制,例如约定共有房产一定年限内的租金专用于子女抚养费、该期限内不得出售过户。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在保障期内反悔要求分割房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然,约定应当书面明确、可执行,避免条款模糊引发新的争议。若您正在拟定离婚财产与子女抚养安排,欢迎联系元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