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日常生活中,业主常因房屋质量、物业服务瑕疵等问题,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缴纳事宜产生纠纷。那么,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能否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呢?

今天,我们结合某市某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带大家明确业主维权与履约的法律边界。

某物业公司为赵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法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依约开展小区安保、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常态化物业服务。而业主赵某以自家房屋漏水、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坚持上述理由,拒绝全额缴纳拖欠物业费。

法院审理

针对赵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作出明确界定:

1.房屋漏水不可一概归责于物业。漏水若由他人侵权导致,可向具体侵权人追责;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属于物业维保范畴的可报修,重大维修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2.轻微服务瑕疵不构成拒缴全额物业费的依据。赵某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服务完全停滞等情形,仅以个人感知的服务问题拒交全部物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基础物业服务义务,小区各项物业服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根本性违约、怠于履职导致服务停滞的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判决赵某限期足额缴纳全部拖欠物业费

律师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费是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的基础,个别业主无故拒缴物业费,不仅损害物业企业权益,还会拉低小区整体服务质量,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法律支持业主合法维权,但坚决反对非理性维权。房屋质量、漏水问题有专属追责主体,服务细微瑕疵不等同于根本违约,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借口

维权小贴士

房屋质量、漏水等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追责,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报修或者申请维修基金,服务存在瑕疵的,要留存照片、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合法途径督促整改,切勿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同时,物业企业也应积极履职、优化服务,与业主共同维护和谐的小区居住环境。

律师提醒

这个案例对物业企业和业主都有参考价值:房屋漏水要分清责任主体——他人侵权找侵权人、房屋质量找开发商、物业维保范围报修、重大维修申请维修基金不能一律拿漏水当理由拒缴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日常要留好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的履约记录,遇到业主以服务瑕疵拒缴时,专业做法是固定履约证据、书面催告后依法主张;对业主而言,服务确有瑕疵应留存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督促整改,而非直接拒缴。若您的企业面临欠费催收,或业主遇到服务质量纠纷,欢迎联系元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