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中,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某公司签下了三百万限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债权人把赵某和他的前妻李女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也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无需对这笔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李女士既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也无证据表明她事后追认,且该公司并非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债权人主张“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却拿不出证据。

但有两种情况,配偶可能真的要被“牵连”:

其一,配偶本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出具了《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宁夏一起案件中,王某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其配偶张某仅出具了“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法院判决张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注意,是“以共同财产为限”,而不是无限连带,也不需要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

其二,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配偶”栏签字确认,明确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福建一起案件中,妻子在抵押合同“配偶”处签字捺印,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限于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单方对外担保通常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不能直接套用共同债务规则。

元甲律师提醒:

未签字的配偶要免责,核心是抓住“三不”——非共同签名、非家庭日常需要、非共同生产经营,并系统保留证据:工商登记证明未参与经营、资金流水证明收益未进入家庭、家庭收支凭证证明靠本人工资生活。反之,作为配偶在合同或承诺函上签字前务必想清楚:签字就意味着家庭共有财产可能被用于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