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业主李某某名下一间21.23平方米的商用商铺,在供热业务移交后,由新供热公司持续供暖,但李某某未缴纳近六个采暖期的热费。
他的抗辩理由是: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主体变更也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应承担缴费义务。
法院最终支持了供热公司的全部诉请:虽然双方未签书面协议,但供热公司实际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也享受了服务,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供热主体变更属于企业间协议,业主是否知情不影响已形成的合同关系,判决其支付热费5541.06元及利息466.5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
“没单独催费”“房屋没住”“已经报停”这些抗辩,同样难以成立
内蒙古宁城县一起案件中,业主2006年申请停暖后连续19年未缴纳基本热费,法院判决其支付基本热费13703.56元及逾期违约金——停暖用户仍需按规定缴纳基本热费。
陕西西安一起案件中,业主因被收取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起诉供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该收费项目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依据,供热管网运营具有不可分性,即便房屋空置,供热企业仍需承担管网维护、热源备用等保障义务。
从法律逻辑看,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后:用户按期缴费是法定和约定义务,逾期欠费即构成违约,企业有权追索欠费本金及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
收取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不以单独催交为前置条件——供热企业每年通过公告、公众号、营业厅等渠道公示缴费期限,属于面向全体用户的告知;而限热、中止供热等措施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二者不能混淆。也就是说,即便没有书面合同、未逐户催缴,用户也必须补缴欠费本金与基础逾期损失。
元甲律师提醒:对供热企业而言,事实供热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欠费本金、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均可主张;建议在服务过程中规范留存测温记录、运行台账、缴费公示与催缴凭证,让每一笔欠费的催收都有据可依。对用户而言,也不要心存侥幸,欠费不仅要补,还可能承担利息和诉讼成本。
若您的企业面临供暖费、物业费批量催收难题,联系我们,元甲专业物业团队专注费用催收,帮您把应收账款追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