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李某乙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万余元,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却被放进了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分摊。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用尽,超出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应按责任比例分摊;交强险医疗限额超出的部分才按责任划分由商业险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支出,由保险公司负担。最终判决交强险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916.89元。
河北一起同类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决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这背后的规则是:交强险的分项限额是法定赔付上限,超出对应分项限额的费用才进入责任划分环节。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抚慰性质,法律与司法实践均支持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如果不主动主张,很可能被“打包”进商业险按比例分摊,自己承担一部分。
元甲律师提醒:起诉时务必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的诉讼请求,这一句话的差别,可能价值数万元。收到理赔方案时,还要注意核对医疗、伤残、财产三类费用的限额使用情况,警惕保险公司把超限额部分转嫁给个人;伤残鉴定费、三期鉴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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