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物业公司是在核对台账时才发现的:欠费业主的房子早就卖了,产权已经过户到别人名下,而催缴通知还在往原业主那里发。继续告原业主,可能连主体都不对;改告新业主,对方又常常拿买卖合同来挡:“合同里写明了,交楼之前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这笔欠费到底该向谁收?
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给出了清晰口径:业主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之前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为由拒缴房屋过户至交付期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的物业费应由新业主承担,新业主在承担后有权向原业主追偿,一审判令新业主支付过户登记后至收楼期间欠付的物业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一起案件中,新业主购房后办理了变更信息并缴过几年费用,此后停缴,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概括转移,新业主应受约束、应按约付费.
值得物业公司特别注意的一起案件: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更新产权变更信息,起诉时仍以原业主为被告,而该房产早已通过司法拍卖过户,拍卖公告中明确注明“成交前所拖欠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物业公司实际告错了人,最终经调解由现业主当场付清、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背后的规则并不复杂: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物业费的负担划分以产权转移为准,而不是以房屋交付为准;物业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双方之间关于费用负担的内部约定,对物业公司不生效。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涉及该房屋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新业主。
需要单独注意的是司法拍卖房产:拍卖公告中关于欠费承担的表述,往往直接影响向谁主张,起诉前务必先核对公告内容。
元甲律师提醒:陈欠追收的第一个动作,应该是“先查产权”,而不是“先发催告”——一是定期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更新业主台账,避免长期向已过户的原业主催缴;二是涉及法拍房的,先调取拍卖公告,确认欠费承担主体;三是起诉前统一核实被告主体资格,避免因告错人承担败诉和重复诉讼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