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违规占道骑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头部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但法院审理时发现一个细节: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而本次事故中,原告受伤的部位恰恰是头部。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减轻被告10%的赔偿责任,原告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

类似判例并不少见:北京平谷一起案件中,受害人未戴头盔且超速,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40%的损失;山东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因头部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法院认定未戴头盔与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它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受害人确实存在未佩戴头盔的事实(一般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或有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佐证);

第二,未戴头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伤部位是四肢、与头部无关,这一抗辩通常不成立;

第三,需要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主动提出抗辩并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

元甲律师提醒:“没戴头盔”不是交警判定的责任,却可能真实影响你能拿到的赔偿。骑电动车、摩托车出行,务必佩戴并系紧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如果您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对方以“你没戴头盔”为由要求减责,也不必慌张:关键看伤情与头盔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方能否举证,伤情与头部无关时该抗辩通常难以成立。遇到责任比例争议,联系我们,元甲律所专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帮您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