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刘某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五年后,杨女士偶然发现: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曾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大额取现,累计三十余万元;而在先前的离婚诉讼中,刘某并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提供该账户的银行流水,故意隐瞒了这笔财产。杨女士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该笔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分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取现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未能就该笔财产的用途、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又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流水,系隐瞒财产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案涉财产属于新发现的、在先前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财产金额、过错程度等,酌情判决刘某向杨女士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

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离婚并不是“一了百了”——离婚时未被发现、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权利人在发现后仍有权另行主张分割,财产性质不变。

类似案例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亲属大额转账、拆分取现两百余万元,法院逐项核减合理支出后,对无法说明去向的资金认定为转移财产,判决该方少分。

元甲律师提醒:离婚时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定义务,隐瞒转移财产不仅占不到便宜,还可能“少分或不分”。对另一方而言,如果怀疑对方隐瞒财产,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银行流水、房产记录、理财账户等),或在离婚后及时发现线索、收集证据并另行起诉。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再次分割要注意诉讼时效,发现后应尽快行动,避免证据灭失。若您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隐匿财产追索问题,联系我们,元甲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帮您追回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