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19年自愿登记结婚,于2022年生育一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感情日渐消磨,2026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当庭同意离婚,在财产部分达成共识,唯独在幼子抚养问题上陷入僵局,无一人愿意承担直接抚养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二人均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明确表示不愿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就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婚生子,该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受国家法律保护,家庭成员应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原则之一。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经多次调解,双方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抚养义务,明确拒绝直接抚养尚年幼的婚生子,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判决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核心矛盾并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父母对法定抚养义务的逃避。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原被告均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推诿,本质上是将幼子视为负担,违背家庭伦理与法律强制性规定。若仅因双方同意离婚便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将直接导致幼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悖。

律师说法

1、抚养义务不可放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离婚与否,均不得拒绝履行;直接抚养权、抚养费均不能通过单方拒绝方式免除。

2、拒绝抚养或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可依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抚养费,保障子女基本生活。

3、离婚不能“甩包袱”:婚姻不仅是身份关系,更包含家庭责任,离婚必须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但离婚绝非逃避抚养责任的借口。子女不是婚姻的附属品,更不是可以相互推脱的“包袱”。本案判决不准予离婚,不仅是对当事人推诿行为的否定和警示,更是以司法手段为未成年人筑牢保护屏障,传递了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免除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元甲律师提醒

离婚自由不等于可以“甩包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推诿;拒不履行,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及遗弃罪。实务中常见的难点是:一方拒不接受直接抚养,另一方又无力独自承担。此时可依法主张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必要时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保障孩子当下的生活。建议在提起离婚前就把抚养安排作为重点条款谈清、固定证据,避免因争执导致离婚久拖不决。若您正面临孩子抚养争议,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婚姻家事,帮您把孩子的安排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