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之后,最让人措手不及的往往不是治疗本身,而是理赔谈判桌上的一句话:“鉴定结论显示,你的伤情与你自己原有的疾病有关,参与度只有百分之几十,我们只能按这个比例赔。”明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还要因为“年纪大了”“本来就有旧病”而少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早已确立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湖北一起案件中,受害人住院期间被查出冠心病、糖尿病,鉴定意见认为事故损伤致死亡的参与度为百分之四十五,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予采纳该参与度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湖南一起案件中,鉴定意见认为外伤参与度百分之七十、自身疾病百分之三十,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只赔七成,法院同样不予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五十九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宁夏、江苏的同类案件中,无论是肩关节旧疾还是高度近视,法院均驳回了按“体质参与度”扣减的主张。
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
减轻赔偿责任需要有法定事由,也就是受害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或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而受害人年老、体弱、有旧病,是客观的身体状况,不是可以通过主观意志选择或避免的“过错”,与事故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鉴定报告中的“损伤参与度”,是医学上分析伤病成因的判断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责任比例,更不能变成保险公司的“免责牌”。
元甲律师提醒:
遇到“按参与度打折”的理赔方案,先不要签字。建议做三件事: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扣减依据及具体金额;
二是完整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与鉴定意见,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三是已经签署过和解协议、赔偿明显偏低的,及时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否仍在一年撤销期内。
理赔方案里的每一个比例,背后都是真金白银,别让“体质问题”变成压价的理由。若您正被“参与度”“既往病史”之类的理由压低赔偿,欢迎尽早联系元甲,专业交通律师帮您争回每一分应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