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下通道、商场的扶梯随处可见,不少人认为:在公共扶梯摔倒,场地管理者就必须赔钱。实际上果真如此吗?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5年某日的早高峰时段,原告在某地下通道上行自动扶梯上摔倒,造成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自己在扶梯上受伤,负责管理扶梯的物业公司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早高峰人流密集,物业没有安排人员疏导、未做好防滑措施,且扶梯运行存在卡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故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前后扶梯运行正常,无故障、无卡顿报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所有安全装置均符合国家规范;扶梯出入口、立柱醒目位置均张贴“紧握扶手”“小心台阶”等安全提示。调取监控可以清晰看到:原告搭乘扶梯时双手均未扶扶手,手里提着重物,自身疏忽大意是摔倒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物业工作人员2分钟内迅速到场、紧急停梯、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系管理者对潜在风险所负有的合理防范与控制义务,该义务并非无限,而应限于合理预见范围及合理控制能力之内,要求管理者对个人疏忽承担绝对保障责任,既不符合法理,亦不切合实际。
该案中,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损害系其自身过失所致,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系扶梯故障所致,理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摔倒即有理、受伤就该赔”的认知误区。法律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并非无限兜底。只要设施检验合格、日常维保到位、安全警示齐全、事故后及时救助,就已尽到管理职责。
搭乘扶梯属于日常公共出行行为,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乘用规范、握好扶手、注意自身安全。个人疏忽导致的意外,不能转嫁给管理者承担。同时,民事维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认为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则需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元甲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很有价值的一课:业主或访客在小区、商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摔伤后反过来索赔,物业并不必然要赔。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并不等于无限兜底——物业只对可预见、可控制范围内的风险承担防范与控制义务。而判断是否尽职,法院看的是四件事:设施是否检验合格、日常维保记录是否到位、安全警示是否齐全醒目、事故后是否及时救助。本案中扶梯检验合格、无故障报警、出入口与立柱均有安全提示、事发后两分钟内即到场处置,加上监控显示当事人双手未扶扶手、手提重物,最终两级法院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对物业企业而言,平时的巡检记录、维保台账、警示标识与应急处置记录,就是这类纠纷中最有力的"免责证据",建议按项目逐项归档留存。若您的企业正面临公共场所伤害索赔,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物业纠纷与合规管理,帮您厘清责任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