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怎料配偶耍起“小聪明”,悄悄将大额存款以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本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另一方还能要回来吗?请看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男方(男方)与女方(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但因长期异地分居,矛盾不断激化。2023年男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缓和,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二人一致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诉讼过程中,男方申请调取女方名下两张银行卡流水发现,自首次离婚诉讼以来,女方持续向其亲属大额转账,同时数次通过ATM机集中取现,转账、取现总额200多万元。第一次诉讼时,女方两张银行卡存款合计177万余元,女方工作收入高,至第二次诉讼庭审时却仅剩23万余元。

女方辩称全部转出款项有合理用途,包含出借款、母亲患病治疗、为父母购房修房、投资等,提交借条、医疗票据、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男方仅认可少量医疗支出,对其余大额资金流转不予认可,主张女方借亲属往来名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的存款,要求分割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动态收支状态,日常合理家庭消费、正常资金支出属于财产自然消耗,一般不再进行分割;但如有充分证据证实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对相关款项分割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男方于2023年7月正式起诉离婚,当时女方名下两张银行卡存款合计177万余元,两次诉讼期间持续有工资进账。但女方向其亲属大额转账、多次拆分取现,涉争议资金总额200多万元。法院逐项核减了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款项部分,包括消费支出、亲属间正常往来款项、为父母治病等必要合理开支,仍有数十笔大额资金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证实合理的支出用途,加之累计数十万元多批次的取现款项无法说明合理去向,涉案存疑的资金数额达一百多万元。女方无法对存疑的大额资金流转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男方主张女方存在起诉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长期由女方独自照料、承担生活教育开支,二人收支相对独立;男方自2023年4月起基本未负担家庭开销,后续又因待业、换工作导致收入不稳定,名下存款大幅缩减,而女方收入稳定且数额较高,在抚育子女、操持家庭方面付出较多,应当予以综合考量。

鉴于女方已将银行卡内大部分存款转出,账户内实际可分配余额所剩无几,对于涉案银行存款的分割,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收入情况、各自家庭付出、两次诉讼存款差额、大额资金转移等全案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 的规则基础上,兼顾女方抚育子女的家庭贡献以及男方阶段性失业的客观情况,判令转移财产的过错方适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存款。最终判决由女方就涉案银行存款一次性向男方支付7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现实难题。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不分财产的目的,通过转账、赠与、取现、大额消费等方式私自处置夫妻共同存款。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往往是以大额资金分批悄悄流转,待另一方发觉时,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由此引发激烈的财产争议。

夫妻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储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便在分居后各自管理收支,也不代表单方可以随意大额处分、甚至转移此前积累的存款。进入闹离婚的敏感期,当事人仍应妥善保存资金,刻意掏空账户、无正当理由对外转移资金,本质上损害了配偶合法的财产权益。

当然,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处于动态收支的状态,家庭生活、个人合理消费产生的正常财产消耗,一般不再分割;如若有证据证实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可依法请求分割相应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对于正常家庭开支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甄别区分,在确定转移财产一方应支付对方的款项数额之时,也充分考量了女方长期独自抚养子女的家庭付出、收入贡献等因素,在对转移财产一方的适当惩戒和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方面予以平衡,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的积累,感情已然破裂,切莫再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争夺利益,此举不仅不能达到多分的目的,反而成为少分或者不分相关财产的考量因素,徒增双方矛盾与审理难度,有违诚信。夫妻感情落幕更应诚信、理性,妥善处置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若遭遇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则要注意留存初步证据,必要时申请调查取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元甲律师提醒

离婚前后,把存款分批转给亲属、频繁大额取现、以他人名义代持,都属于典型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很实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当年转移财产的,依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但这类行为隐蔽性强,往往是大额资金分批悄悄流转,等发现时账户余额已所剩无几。因此关键在于尽早动手: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申请法院调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与房产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去向。需要提醒的是,正常家庭消费属于财产自然消耗,法院会逐项甄别,只有固定住"无正当理由、无合理凭证"的大额转移,才能真正打动法院支持少分。若您怀疑对方正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建议尽快固定初步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