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最棘手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那套还在还贷的房子。谈好了房子归他、你拿补偿,可贷款合同上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也有人商量好“房归我、贷我还”,到了银行那一步才发现没那么简单。更麻烦的是,房贷一断供,银行会同时找上你们两个人。
先说一个常见误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房子就是谁的。
一起案件中,双方婚内共同按揭购房、离婚时未办产权证故未分割,后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尚有八十余万元贷款未还清;法院核查购房来源、还贷记录、装修投入后,纠正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一认识,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双方均无单方承接条件,法院采用限期自行出售加司法兜底拍卖的处置模式,给予六个月自主处置期,逾期双方均可申请司法拍卖;剩余贷款属于房屋对应的共同债务,处置时优先从卖房、拍卖价款中偿还;价款不足清偿的,相应债务由双方共同分担。
断供的后果更直接:另一起案件中,房屋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银行从一方账户扣划五十八万余元、另一方仅扣划六千余元;法院认为共同债务份额未协商一致的默认均等划分、各承担一半,超额代偿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最终判令返还代偿款二十八万余元。
这里有一条生死线必须记住:离婚协议里约定“房贷由一方独自偿还”,只在你们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银行。
天水一起案件中,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房屋归一方、剩余房贷由其独自承担,但该约定未征得银行书面同意;后该方断供、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法院仍判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想彻底免除对外责任,必须取得银行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债务人变更。
法院的调解方案给出了更稳妥的路径:房屋归一方、剩余贷款由其偿还,并约定贷款还清后另一方配合过户、逾期不配合可凭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如银行向另一方主张,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对方追偿。
元甲律师提醒:
带贷款的房子,要同时处理“对内的归属”和“对外的债务”两条线。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算清购房出资、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明确房屋现值和可分割部分,别用“登记在谁名下”简单下结论;
第二,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把贷款承接、补偿方式、过户时点与违约责任写全,就房屋处置给出期限和兜底方案;
第三,涉及变更借款人的,主动与银行沟通办理或取得书面同意,暂时办不了的,约定好代为清偿后的追偿条款并保留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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