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7岁的老人卖掉名下平房,向儿媳转账126万元,结清了儿子、儿媳名下房屋的剩余贷款。老人说,这笔钱给出去以后,儿子儿媳竟然不再和他来往。

2025年1月起,老人开始通过微信索要这笔钱,明确表示这是自己的养老钱,但是儿子儿媳却不归还,10个月后,他将儿子、儿媳诉至某地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前,某地法院多次尝试联系老人的儿子儿媳,始终未能取得联系,最终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师到庭应诉。原告主张是借,被告主张是赠,被告方主张,儿媳曾在微信中说过“感谢爸爸鼎力相助”,这句话足以说明这笔钱是赠与。

法院进一步查明,老人转出这笔钱后仅半年就开始不断催要,并且明确表示这是自己的养老钱。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手中最直接的证据,只有那句“感谢爸爸鼎力相助”。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关系成立,赠与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2026年3月,某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老人的儿子、儿媳共同向老人偿还1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老人的儿子、儿媳不服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调查后发现,这起纠纷的背后,远不只是126万元这么简单,是一对亲生父子之间二十多年家庭积怨的总爆发。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同样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贷,而非赠与。但法院同时了解到,小两口一次性拿不出百余万元,如果直接判决一次性偿还,案件很可能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甚至会导致房产被拍卖。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法院决定通过调解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律师说法

主审法院了解到,小两口原本的房贷月供为七千多元,既然这笔钱当初就是用来偿还房贷的,按照接近月供的金额向父亲还款,既不会给小两口增添额外负担,也能让老人获得稳定的养老收入。

经过调解,二审法院对履行方式作出调整:将一次性偿还改为按月分期偿还。最终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儿子儿媳按月向父亲还款,每月还款金额约800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元甲律师提醒

父母为子女还贷、买房的大额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婚姻家事里最容易翻脸的一笔钱。本案给出的裁判思路很清晰:主张属于赠与的一方,要就"赠与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仅有"感谢爸爸鼎力相助"这类客套话,不足以证明赠与关系成立。转账之后持续催要、明确表示是养老钱、款项专门用于清偿对方房贷,这些细节都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对出钱的父母而言,最要紧的是留痕:转账凭证、用途说明、微信催款记录、是否出具借条,都要趁关系尚好时固定下来;对接受出资的小两口,也要明白一句"感谢"换不来一套免债的说法。另外要提醒的是,若对方一次性拿不出钱,可以主张分期履行,避免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甚至房产被拍卖。若您正为父母出资的性质争议、大额出资被指"赠与"而纠纷缠身,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婚姻家事与财产纠纷,帮您把出资性质和还款方案一次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