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一女女儿。2016年9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女儿由母亲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女儿,以此给女儿一份生活保障。
男方、女方二人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女方一直在这套房屋内生活,但房屋产权始终登记在父亲男方名下,女方与女儿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此后,男方与现任配偶再婚组建新家庭。2025年8月,男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未告知前妻女方及女儿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现任配偶也在抵押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案涉房屋顺利完成抵押登记。
后女儿偶然得知居住的房屋已被父亲设立抵押,她多次找到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却屡屡遭到父亲拒绝。多次协商无果下,女儿向某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某银行、现任配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并确认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
庭审中,男方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房屋已设立抵押,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银行辩称,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男方,房屋早在2022年12月就被男方抵押给其他银行,在结清贷款后,男方于2025年8月又将抵押贷款业务转移至该银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取得,女儿仅享有合同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现任配偶称,其并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协助解押、过户责任。第三人女方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予以认可,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综合性合意,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女儿的条款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合同,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不享有赠与合同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无权单方撤销案涉赠与约定。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男方名下,多年来未办理过户,女儿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请求男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查明,案涉抵押办理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男方为房屋权利人,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银行审核权属、婚姻等材料,实地核验房屋,发放对应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在抵押债务未清偿、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女儿主张直接注销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负担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女儿亦不愿承担该抵押债务,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无抵押过户的客观条件。而现任配偶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抵押担保与赠与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承担协助过户、注销抵押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权利行使要及时,莫让协议成“空头支票”
本案法院承办法院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离婚时都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安排,但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离婚协议写了赠与,孩子实际住在房子里,房子就是孩子的。通过本案,法院提示大家,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并非一纸协议就可高枕无忧。
首先,离婚协议赠与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是离婚整体条件的一部分,父母一方不能单方面反悔撤销。但该约定仅产生合同层面的债权效力,只约束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没有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子女在法律上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
其次,要厘清起诉主体资格问题。离婚协议签约主体是夫妻双方,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就该财产主张权利时,子女可以自己名义,依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过户、主张违约赔偿。本案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赠与女儿,并未专门赋予女儿直接向父母起诉主张房产的权利,因此,履行离婚协议之诉,适格原告应当是离婚协议的签约一方,即母亲女方。
最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外部记载,履行形式审慎审查义务,没有义务深挖家庭内部离婚财产约定。即便房屋由他人长期居住,也不能直接推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银行放贷时登记状况清晰无瑕疵,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那么,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屋赠与女儿,起诉又被驳回,离婚协议约定难道是废纸一张?保护银行,难道就该牺牲孩子吗?
本案被驳回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这一现实履行障碍,并没有否定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效力。法律对银行的保护,本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事实上,法律存在“带押过户”规则,但带押过户是抵押权跟着房屋走,过户后房子依然背负33万元抵押债务,在原告女儿明确表示不愿承接该笔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将债务负担强加于受赠子女。
那么,女儿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可以协商争取由男方筹措资金还清贷款,涤除抵押后及时办理过户。若男方无力清偿贷款,房屋后续被银行拍卖处置,赠与目的彻底落空,可由离婚协议签约一方女方起诉男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取得赔偿款项后,该财产利益归属女儿。若具备资金条件,房屋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女方或女儿代为清偿债务,注销抵押后由女方另行起诉要求过户,代偿款项可向男方追偿。
法院提醒,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不动产过户;子女成年后,应当及时主张履行过户义务。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也可依法办理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防范房屋被私自抵押、处置的风险,切莫让纸上协议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元甲律师提醒
离婚时"房子给孩子"的约定,很多人以为写进协议就万事大吉,实际风险全在"没办过户"这四个字上。离婚协议中把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父母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这一点法律是站在孩子一边的;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过户,孩子拿到的只是要求过户的债权,挡不住父母一方对外抵押、出售。本案就是典型: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孩子的诉求被驳回,只能另行主张赔偿。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离婚后尽快办理过户;一时办不了的,务必办理异议登记或居住权登记,防止房产被私自处置。若您正面临离婚财产约定履行、房产被一方擅自处置的纠纷,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婚姻家事与财产分割,帮您把纸面约定变成实实在在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