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被告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借道超车,避让对向来车后又仓促驶回原车道,致使后方原告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摔倒,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基本事实,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无法完整还原事故核心经过,最终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72933.87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为车辆无直接碰撞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刮擦作为必备条件,需严格依据侵权责任的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综合判定,即行为人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观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产生实际损害后果。
本案中,被告作为主动超车一方,负有更高的道路安全注意义务,其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鸣喇叭示意、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归道时也未进行避让提醒,多项违法驾驶行为给原告制造了紧迫危险,未预留足够的安全避让时间与空间,该行为与原告车辆摔倒、人身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
同时,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驾驶过程中分心观望,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自身主观过错较大,与事故发生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结合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及当地经济水平,核定原告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总计262633.25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相关费用共计37857.69元,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元,剩余部分按50%责任赔付9928.85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残相关损失共计224775.56元,由被告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0元,剩余部分按50%责任赔付即22387.7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仅以“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为标准,如违规超车、突然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形成紧迫危险,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即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碰撞,违法驾驶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机动车本身具有较高的行驶危险性,驾驶人更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赔偿存在争议的可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元甲律师提醒
"没碰到就不算事故",是保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一句挡箭牌。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为必备条件,关键看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四项构成要件。违规超车、突然变道、强行加塞这类行为,只要给对方制造了紧迫危险并最终导致摔倒受伤,即便两车从未接触,同样要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最难的是举证:事发路段常无监控、双方各执一词。因此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痕迹与行车记录,并保留就诊记录中能反映受伤机制的诊疗记载。另外要清楚,伤者自身无证驾驶、未戴头盔等过错,会被酌情减赔——该拿的钱要争,自己的过错也要如实面对。若您遭遇无接触事故、责任难划分、理赔被推诿,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帮您把责任和赔偿都算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