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原告持被告2018年亲笔书写的借条向某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称借款全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

借款人辩称,借条虽系自己亲笔书写,但系在醉酒的情况下出具,且所谓借款系因赌博产生的违法债务,并非原告所称的“宾馆经营借款”。而且原告既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直接交付的证据,也未提交取款记录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证明33万元借款已经交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既要有借贷的合意,又要将款项交付。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

本案中,一方面,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虽然被告抗辩系醉酒状态出具,案涉债务为赌债,但是未提交证据证实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法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

另一方面,借款是否交付,在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的情形下,原告仅提交催要的微信、短信及电话通话录音进行证明,但该催要记录内容中未体现被告认可收到了借款,不足以单独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借款合意,是指借贷双方对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关键事项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最直接的证据;款项交付,是指出借人将约定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仅有借贷合意而无实际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款项交付的证据形式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凭证等。

对于大额现金借款,法院的审查尤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当借款人对借款交付提出合理异议时,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远远不够,还需提供取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交付过程见证等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因素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若证据不足,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借条”不等于“借到”。大额借款务必做到“借钱有据、付款留痕”,切莫因碍于情面简化手续,最终陷入“有借条却要不回钱”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要有借贷的合意,也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大额现金交付缺乏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佐证的,出借人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元甲律师提醒

手里有借条却要不回钱,问题常常不在借条本身,而在“钱到底有没有给”。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除借条外,还须就款项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借条、拿不出取款凭证、转账记录或资金来源的,往往因无法证明“钱已交付”而败诉。实务中还有一类高发风险:现金交付后未及时对账、未约定还款期限,时间一长连交付事实都难以还原。因此借贷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确需现金交付的,同步保留取款凭证、见证人或在借条中写明交付方式,事后定期对账并留存催款记录,才能在诉讼中把“借了”和“给了”两条线都立住。若您正为借条在手却追不回欠款而困扰,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债权债务与涉财纠纷,帮您把证据链条补齐、把该收的钱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