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算单拿到手里,你可能会看到两个眼熟的说法:“你的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摊”“这部分还要扣免赔率”。

责任比例砍一刀,免赔率再砍一刀,原本上百万的损失,落到手里只剩一半多。你想问一句为什么,对方回你“这是我们的计算规则”。

可这两刀到底怎么来的、合不合理,很少有人替你追下去。

先看清钱的路径!

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各项损失核定后,法院先判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不足或未投保的部分才由侵权人自己补。

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自身存在无证驾驶、未戴头盔等过错,法院据此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按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数额。

还有一起案件,受害人明知驾驶人无证、饮酒仍搭乘,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过错,相应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指向同一件事:责任比例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定的,而是由各方过错程度决定的;而免赔率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合同条款,要么有明确约定并尽到提示义务,要么就不能拿来对付受害人。

把规则理清楚,就能看出哪些扣减经不起推敲:

第一,赔付是有顺序的: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部分不按责任比例打折,直接先行赔付;只有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进入商业三者险的责任比例分担。

第二,责任比例对应的是过错,不是损失大小:受害人自身过错确实可能减轻对方责任,但这项减责要有证据支撑,也要按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划分,不能由保险公司笼统地一口定价。

第三,免赔率属于保险合同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取决于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是否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对受害人而言,该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不能因合同内部约定而缩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元甲律师提醒:

拿到理算单,先看顺序对不对,再看扣减有没有依据。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列明每一项扣减的计算依据,是交强险分项限额、责任比例还是商业险免赔率,分别对应哪一条;

第二,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如实梳理并寻找有利证据,过错比例是可以争的,不要让一句笼统的“按比例”定下来;

第三,涉及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争议的,要求保险人出示条款及提示说明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各方的赔付顺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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